建設單位罰款幾乎成了工程界一個不成文的慣例。建設單位認為施工單位在哪方面做的不好、或不服從“領導”,就會對施工單位開罰款單以示警告,但是,這個問題值得探討:
1、首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因此,有權罰款的機關只能是行政執法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還對有權作出罰款處罰的機關及其罰款的限額和罰款的程序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作為工程的發包方,不具有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無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
2、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三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約定了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的條款,作為平等關系的合同一方建設單位,也不能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處以罰款,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這既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是違背甲乙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關系的。更多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施工管理技術
3、即使合同中約定了罰款的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條,合同中這樣的罰款條款也是無效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5、對于施工單位在履行合同中出現的質量、安全等問題,建設單位可以和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進行溝通,要是工程存在安全方面的隱患,相信施工單位自己也是會整改的。另外工地不是有監理嗎,監理可以下發工程停工令,何必勞駕你們出面呢,要是工地真的存在嚴重的安全質量問題,必須停工整改,而施工單位依然強行施工的,可以讓政府主管部門,如質監站,安監站介入調查核實后,再下發停工令,那樣對施工單位將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甚至影響施工單位的投標資格,施工單位也不是傻子,都是有分寸的。更多請關注微信公眾號:建設工程之家
如果施工單位違約的話,建設單位還可以依法或依約向施工單位進行合理合法的索賠。現在很多建設單位為了“政績”一方面要求施工單位進度要快,又要求把工程做好,在實際的項目管理中甲乙雙方必然產生矛盾。現在施工單位也是很不容易的,互相理解才能和諧相處。